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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公布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     发布日期: 2013-06-2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45名,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比改革前均有所减少。

  按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此外,整合了3项职责,加强了4项职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厅、人事司、规划与信息司、财务司、法制司、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司、妇幼健康服务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宣传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保健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0名。

  《规定》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和药典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一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四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摘自: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国医药报 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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