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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     发布日期: 2014-09-29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按照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较为复杂、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应用于人体重要部位、使用中发现较多可疑不良事件的筛选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选取部分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制定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即行废止。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一、部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
    1.血管支架、血管支架系统(外周血管支架除外);
    2. 心脏封堵器、心脏封堵器系统;
    3. 人工心脏瓣膜;
    4.整形植入物(剂)。


  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三、部分动物源医疗器械
    1.心脏、神经、硬脑脊膜修补材料;
    2.人工皮肤;
    3.体内用止血、防粘连材料;
    4. 骨修复材料;
    5.其他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四、其他
    1.心脏起搏器;
    2.植入式血泵;
    3.植入式胰岛素泵。

(摘自:CFDA网站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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